问:张书记,最近有不少企业邀请我们部门的同志给他们讲课,这个可以去吗?
答:党员干部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,受邀参加培训、研讨、科研等活动,开展授课、咨询、指导,并在规定范围内领取合理的报酬,无可厚非。这既是开展工作的需要,也是对劳动的尊重。
问:那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因“讲课费”问题被追究责任呢?
答:现实中,还是有少数单位在“讲课费”上做文章,比如有的讲课费标准并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,大大超出了限定金额;有的打着“讲课”的幌子,并未实际进行授课,而是假借“讲课费”等名义虚列开支,套取培训经费,用于赠送礼品礼金、搞利益输送等。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针对“四风”潜滋暗长、隐形变异问题,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了以讲课费、课题费、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。同时,“送”和“收”存在对应关系,对于以讲课费、课题费、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党员干部,也要给予相应处分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,还要如实填写本人从事讲学、咨询、审稿等劳务所得情况。